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《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》的补充规定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《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》的补充规定
| 主题分类 | 增值税 | 发文字号 | (1994)财税字第46号 |
| 发文机关 | 财政部,国家税务总局 | 有效性 | 有效 |
| 文章标题 |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《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》的补充规定 | ||
| 成文日期 | 1994-07-04 | 废止日期 | |
经研究,决定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(94)财税字第24号《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》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,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。